fun乐天使官网两部门召开通气会发布促进规模养殖有关用地政策

发布时间:2024-06-01 08:19:38 来源:fun88体育官网app 作者:fun88体育官网登录入口


  9月24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对外公开发布《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合理安排养殖用地,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及时提供用地,通力合作,积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做好服务。

  《通知》指出,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据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规模化畜牧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通知》要求,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今年要从已下达的计划指标中调剂解决,以后要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有条件的,也可由县级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通知》指出,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和个人,需经乡(镇)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通知》还强调,要通力合作,共同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落实。

  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国土资源部曾在1999年会同农业部出台了《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政策。长期以来,养殖业以散养为主,即使有规模化养殖,大都是临时性简易设施,用地矛盾并不突出。

  两位负责人说,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养殖规模增大,附属设施增多,对养殖业用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务院明确要求,解决规模养殖用地问题,切实稳定生猪市场价格。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和《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组成调研组,开展专题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出台了《通知》。《通知》从规划、计划上、用地分类管理等方面给予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更大的保障力度。同时,这些政策面向整个畜禽养殖业,体现了用地政策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前瞻性。

  9月24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对外发布《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做好服务。

  《通知》在什么情况下出台,在哪些方面加大了对养殖用地的支持力度,贯彻落实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副司长刘明松就这些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

  我国正处于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的调整期,一些地方“用地难”成为制约规模养殖发展的因素之一

  刘明松介绍,为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1999年,国土资源部与农业部曾联合下发《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包括养殖业用地有关政策,在促进和保障畜禽养殖用地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各地规模化养殖取得土地的方式,大都是将养殖用地视为农业用地,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大都把养殖用地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管理,体现对养殖的支持。也有少数地方按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对其进行管理。总体上看,以散养为主的养殖阶段中,用地矛盾并不突出。

  当前,我国正处于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的调整期,规模化养殖发展迅速。以生猪为例,截至今年上半年,规模养猪场的生猪出栏量已接近总量的50%。规模化用地相对节约,但随着规模化养殖的进程加快,用地将另行选址,用地量还将有所增加。有些地方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地方,“用地难”成为制约养殖业发展的因素之一。有的基层国土资源部门认为规模化养殖用地政策难以把握,管理难以到位,相关部门的规定对规模化养殖用地的取得有一定制约,一些地方政策和农民积极性不高。这些情况综合在一起,使得进一步明确规模养殖用地政策越来越迫切。

  去年以来,我国副食品价格尤其是猪肉价格,出现了较大幅度的波动。为确保副食品价格稳定,保障群众生活,国务院连续下发《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和《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要求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措施,促进生猪生产,稳定猪肉价格。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和要求,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于上月底迅速奔赴三个养猪大省进行专题调研,在湖南长沙召开座谈会,邀请部分省国土资源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的同志座谈,就促进规模化养猪有关用地政策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结合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提出了支持养殖的政策措施。

  刘明松说,新的形势,要求我们进一步研究,如何保障规模化养殖用地,积极化解“用地难”。

  规模化养殖大部分用地按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管理,只有大约8%~10%的附属设施用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刘明松说,本着解决“用地难”,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的角度,《通知》制定了支持规模化养殖用地的有关政策。具体体现在五个方面。

  将规模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管理。各地在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对规模化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提供用地保障。在下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同时,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上,各地在今年已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中解决,以后在年度计划指标中予以安排。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

  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规模化养殖所需用地,都按农用地管理;其他企业或个人兴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办规模化养殖所需用地,生产设施和绿化隔离带按农用地管理,附属设施按建设用地管理。这样,规模化养殖大部分用地都是按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管理,由农民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规定进行流转,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规模化养殖中只有大约8%~10%的附属设施用地,占用农用地的,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政府可以对补充耕地进行扶持。规模化养殖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只需签订复耕协议书,届时按要求恢复成耕地。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原则上谁占用谁补充,但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政府投资的项目增加的耕地来予以扶持,进一步减少了养殖企业或个人的负担。

  积极帮助养殖选址,并简化审批手续。养殖项目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要求县、乡国土资源部门积极帮助选址,落实用地位置。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养殖用地和其他企业或个人兴办规模化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只需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管理相对简化。

  不能擅自禁止或限制规模化养殖。《通知》明确规定,不能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名,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对于现有的规模化养殖用地,因建设确需占用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障养殖企业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搞规模化畜禽养殖,防止借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刘明松强调,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时,要注意几个问题,特别是,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搞规模化畜禽养殖,防止借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注意加强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搞好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加强沟通协调,共同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健康发展。国土资源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细化有关规定,做好服务。

  注意节约集约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规模化养殖要实行标准化,在用地上也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控制用地规模。合理选址,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搞规模化畜禽养殖。

  不能改变养殖用地的用途。规模化养殖用地确定后,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能擅自将养殖用地改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国土资源报记者王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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