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兽医,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出具检疫等证明取得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3.流通环节的检疫管理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需要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5.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检疫管理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的检疫管理取消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检疫审批;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到达输入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在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下,对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内的隔离区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向种用、乳用动物隔离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更换检疫证明。对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5、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时,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几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
1、动物疫情报告法律制度的内容包括:①动物疫情报告的义务主体: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单位和个人等,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动物疫情的扩散。②接受动物疫情报告的主体。③动物疫情的认定主体:动物疫情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2、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注意:2022年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取消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及其动物、胚胎、种蛋检疫审批。因此C项作废。
5、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时,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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