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n乐天使官网关于发布《湖北省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产经营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24-06-03 11:25:02 来源:fun88体育官网app 作者:fun88体育官网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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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食用生产经营规范(试行)》、《湖北省大米小作坊生产经营规范(试行)》、《湖北省白酒小作坊生产经营规范(试行)》、《湖北省豆制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规范(试行)》、《湖北省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行为规范(试行)》、《湖北省食品批发经营规范(试行)》、《湖北省过期食品处置规范(试行)》等七项食品生产经营规范,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本规范适用于以菜籽、花生、芝麻、棉籽、油茶籽等为原料,通过压榨工艺现场生产加工(含代加工)食用植物油(不含食用调和油,以下简称植物油)的小作坊(以下简称油坊)。

  2.1热榨工艺:原料处理烘炒蒸煮(可选)压榨碱炼(可选)过滤

  油坊应有以下设备:筛选设备、粉碎设备(可选)、烘炒设备、蒸煮设备(可选)、压榨设备、碱炼设备(可选)、过滤设备。应定期对加工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能正常运转。

  4.1.1油坊应独立设置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区、烘炒区、压榨区、成品区,保持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应与生活区分隔。

  4.2.1油坊必须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距离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厕所、牲畜棚圈等污染源不得少于25米。油坊内不得堆放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

  4.2.3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避免植物油被污染。加工设备在使用前后应进行清洗,保持设备清洁。加工设备停止使用时,应加盖防尘罩。

  4.2.4同一设备生产加工不同原料,在加工前应对设备进行清洗。不得同时使用不同物料作为原料进行生产。

  5.1原料筛选和粉碎。杂质要清除干净,禁止使用霉变的物料作为植物油加工原料。使用花生等作为植物油原料时,须使用粉碎机进行粉碎。

  5.2烘炒。采用热炸工艺加工植物油的油坊,要控制原料烘炒时间和温度,烘炒原料时要不断翻动,保证受热均匀。

  5.4压榨。烘炒后的物料应立即进行压榨,保证物料温度(仅针对热榨工艺)。不得使用焦化的物料进行压榨(仅针对热榨工艺)。压榨使用包裹物应无毒无害(稻草、纱、帆布等),不得使用遗弃的化肥包装袋等。应有防止生产设备中机油污染产品的措施。压榨后的粕应单独存放,防止原料、粕与成品交叉污染。

  5.5碱炼(可选)。通过碱炼工艺除去毛油杂质时,准许将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钠(食用碱)、碳酸氢钠(小苏打)作为加工助剂使用,并在生产场所明示以上两种加工助剂的名称、用量。

  5.6过滤。应保证筛网、滤布清洁,定期进行清洗或更换筛网、滤布。常用的过滤设备有真空压力过滤设备、离心过滤设备、多层过滤设备等。

  5.7贮存和包装:成品油应贮存在通风、干燥、阴凉、避光、清洁的成品区中,盛放植物油的容器使用前后均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油坊应当定期检查库存植物油,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植物油。

  6.1.1油坊应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如实记录原辅料、相关产品采购时间、物料名称、数量、供货者及联系方式,且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从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采购。

  6.1.2采购的原料应干燥、无霉烂变质、无污染,严禁使用混有非植物油料和油脂的原料生产植物油。

  6.2客户自供原料。对客户自供来料应进行筛选,清除霉变原料及原料中的灰尘。霉变原料不得进行生产加工。

  7.1质量指标。油坊应主动将生产加工的植物油成品按品种每年度不少于二次向有资质的食品检测机构送检,检测项目及标准如下:

  7.2.6加工设备未清洗、过滤不彻底、成品贮存条件不当等原因导致酸价、过氧化值超标或残留物料霉变而污染物料。

  8.2油坊销售的植物油标签标识应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原料清单、生产日期、油坊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油坊应建立批量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时间、产品名称、数量、销售对象及联系方式,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10.1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植物油的工作。

  10.2生产经营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生产加工植物油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本规范适用于以稻谷为原料,经简单砻谷(去皮)碾米,实现米糠分离的大米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米坊)。

  稻谷筛选(溜筛,振动筛,高速除稗筛)去石磁选(磁栏,永磁滚筒)砻谷(可选)碾米成品

  米坊主要有以下设备:筛选清理设备(溜筛,振动筛,高速除稗筛等)、比重去石机、磁选设备(磁栏,永磁滚筒等)、砻谷机、碾米机、米筛(白米溜筛,平面回转筛等)、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斗式提升机等),或者有上述功能的设备的组合,或大米加工的一体化设备。

  4.1.1米坊必须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距离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厕所、牲畜棚圈等污染源不得少于25米。

  4.1.2米坊应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独立设置谷皮储藏间,加工设备应设置除尘设备。生产区域(稻谷贮存区域、加工区域、大米存储等)应与生活区分开。

  4.2.2每次加工大米后应对加工设备及周边的灰尘进行清扫,保持作坊地面干净整洁、加工设备搽拭干净、墙面和天花板无蜘蛛网和粉尘。

  5.3砻谷及碾米。砻谷和碾米要调节出米速率,防止速率过低而产生大量碎米,防止速率过高而出现大量未脱皮稻谷。

  米坊主要为来料加工。加工前,要检查稻谷的水分和霉变情况,提醒客户因稻谷水分含量过高或变质而产生的出米率低或安全风险。

  本规范适用于以稻谷、高粱、玉米、红薯等农作物为主要原料,以小曲、麸曲或酒母等为糖化发酵剂,采用传统固态法工艺生产经营白酒的小作坊(以下简称酒坊)。

  酒坊有以下主要生产设备:粉碎机(选择)、蒸煮设备、发酵设备、贮酒容器、常压锅炉(选择)、酒精计、温度计、甲醇快速检测盒。

  4.1.1酒坊要有与生产相适应的独立设置的“三区”,即原料区(原料贮存设施)、制酒区、贮酒区。“三区”应与生活区分隔,不得存放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

  4.1.2酒坊地面要硬化,应保持通风、干燥、阴凉、避光、清洁;设置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4.1.3“三区”面积满足原料贮存、白酒加工及成品白酒贮存需要,必须配备防火防爆设施设备。

  4.2.1酒坊必须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距离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厕所、牲畜棚圈等污染源不得少于25米。

  4.2.2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避免白酒接触有毒物,控制白酒的塑化剂污染风险。生产设备在使用之前应进行清洗,保持设备清洁。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能正常运转。

  5.1原料筛选和粉碎。对原料要进行清理,剔除杂质,禁止使用霉变的物料。在粉碎物料前后,应及时清洗粉碎机,防止残留物料霉变而产生污染。

  5.2蒸煮。蒸汽锅炉应装配在独立的锅炉房内,防止高温或明火引发火灾;蒸煮要均匀受热,防止物料焦化和受热不均。

  5.6过滤。如有过滤工序,则应定期对筛网、滤布等过滤材料进行清理或更换,保证过滤设施清洁。

  5.7贮存:不得使用含塑化剂的容器、管道作为加工贮存设备;贮存环境应干净整洁、通风良好;盛放白酒的容器使用前后均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6.1.1酒坊应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如实记录原辅料、相关产品采购时间、物料名称、数量、供货者及联系方式。依法纳入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采购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6.1.2采购的原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或自制的酒曲要来源明确。原料采购和酒曲采购(自制)记录完善并可追溯,且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6.2原料贮存。原料应贮存在独立原料区(库),做到离地、离墙、防潮,变质或超保质期的原料应及时清理处置。

  7.1酒坊应将生产的成品白酒逐批使用甲醇快速检测盒检测甲醇,合格后方能销售,且按品种每年度不少于二次向有资质的食品检测机构送检,检验执行的质量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卫生标准(GB2757-2012)》。

  7.3.1采用工业酒精勾兑假酒;使用食用酒精、甜味剂、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勾兑白酒。

  酒坊应建立详细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销售对象及联系方式,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10.1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白酒的工作。

  10.2生产经营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生产加工白酒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本规范适用于以大豆或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豆腐、豆腐干、千张、腐竹、豆浆等产品的小作坊(以下简称豆腐坊)。

  原料(选豆)预处理(清洗、浸泡)制浆(磨浆、滤浆、煮浆)包装(或不包装)。

  原料(选豆)预处理(清洗、浸泡)制浆(磨浆、滤浆、煮浆)凝固(点浆)包装(或不包装)。

  原料(选豆)预处理(清洗、浸泡)制浆(磨浆、滤浆、煮浆)灌装凝固(点浆)包装。

  原料(选豆)预处理(清洗、浸泡)制浆(磨浆、滤浆、煮浆)凝固(点浆)压制包装(或不包装)。

  原料(选豆)预处理(清洗、浸泡)制浆(磨浆、滤浆、煮浆)凝固(点浆)成型压制脱布包装(或不包装)。

  原料(选豆)预处理(清洗、浸泡)制浆(磨浆、滤浆、煮浆)成型烘干(或不烘干)包装(或不包装)。

  原料(选豆)预处理(清洗、浸泡)制浆(磨浆、滤浆、煮浆)凝固(点浆)成型压制切块发酵包装

  原料(选豆)预处理(清洗、浸泡)蒸煮发酵晒制包装(或不包装)。

  3.1豆腐坊主要加工设备:原料处理设备(如浸泡罐等)、制浆设备(如磨浆机、煮浆罐等)、蒸煮设备(如蒸煮罐等)、成型设备(如压榨机、切块机等)、发酵设施(如发酵笼、屉等)、干燥设施(如干燥机等)、包装设施(如包装机等)、常压锅炉(选择)。

  3.2上述设备根据豆腐坊加工豆制品品种需要配置。除以上设备以外,根据其不同的生产工艺流程,可增加相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如油炸等相关设备。

  3.3豆腐坊使用的容器必须是食品级原料制作的容器或不锈钢器具,不得采用盛装过化学物质遗弃后的容器、黑色塑料容器和不易清洗的容器。

  4.1.1豆腐坊要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库(原料储存设施)、制作间(可划分预处理、制浆、凝固、成型、压榨工作区)、包装间(可选)、发酵间(腐乳、豆豉选),并独立设置,地面应硬化,墙面要贴有防潮、易清洁、防脱落的瓷砖。

  4.1.4制作间、包装间和发酵间面积应与其产能相适应,排水畅通,易于冲洗,排水沟内不得藏污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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