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见2012年12月15日广西日报;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动物防疫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11年来,广西各级畜牧兽医部门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促进畜牧业有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持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防控责任,努力构建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有效控制了动物疫病的发生和大规模疫情的出现,动物防疫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区畜牧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畜禽养殖总量逐年增加,规模养殖和生态养殖迅速发展。预计2012年全区肉类产量406.70万吨,其中全年肉猪出栏3311万头,猪肉产量251万吨,家禽出栏8.23亿羽。目前,广西奶水牛饲养量、水牛奶产量、朗德鹅种鹅饲养量排全国第一,黄羽肉鸡产量排全国第二,家禽人均饲养量排全国第三,家禽饲养量排全国第四,肉类总产量排全国第8位。自2000年起,生猪产业在广西农业第一产业中一直居总产值分项统计第一位。广西还是我国优质鸡种苗的繁育基地,全区有种鸡700万套,每年销往区外种苗约3亿只,优质鸡种苗至今已销往全国除外的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了畜产品的有效供给,大幅增加了农民收入,为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成为广西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突出亮点。
但是,广西畜牧养殖业生产和流通格局十分复杂,畜禽等动物养殖品种多样,生产经营主体多元,传统的散养、小规模养殖方式与现代的规模养殖方式交织,动物防疫任务面广量大,加上周边国家动物疫情时有发生,广西防控境外动物疫病传入的难度越来越大。同时,广西动物疫病防控基础比较薄弱,防控动物疫病的能力不强,监督执法力量不足,给动物疫病防控带来诸多困难和问题。特别是2005年11月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和2007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与动物防疫形势发展已不相适应:一是2005年《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下发后,自治区政府下发了《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全区兽医管理体制进行了全面改革,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明确三个机构的主要职责。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也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兽医技术支持机构的职责。《条例》规定的原兽医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二是《条例》的一些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不相适应,如官方兽医制度、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动物检疫制度、动物防疫监督制度等。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动物防疫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没有规范,如对病害动物的处置问题,责任主体、设施建设、经费保障等没有明确,《条例》也没有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操作起来十分困难,等等。因此,修改《条例》无论对加强广西动物防疫工作,依法防控动物疫情,还是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法制保障,实施依法行政都是十分紧迫和必要的。
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广西畜牧业和动物防疫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成果,标志着广西依法兴牧上了一个新台阶,动物防疫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全区畜牧兽医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新《条例》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新《条例》的各项规定,深刻领会新《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新《条例》的基本内容,严格落实新《条例》的各项措施。
要抓紧做好新《条例》的学习与培训。新《条例》基本解决了当前广西动物防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符合当前广西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增强了广西动物防疫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全区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担负着动物疫病防控的重任,也是贯彻实施新《条例》的重要力量。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和组织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扎实做好新《条例》的学习工作,真正使新《条例》入脑入心,成为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有力法律武器。
要积极开展面向社会、面向养殖者经营者的全方位多形式宣传活动。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依靠群众、面向社会,实现群防群控。全区畜牧兽医系统要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农民群众熟悉了解新《条例》的内容,以赢得各界的理解,获得公众的支持,争取农民的配合。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等媒体,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力争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控的合力。
为确保新《条例》的顺利实施,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动物防疫机构要提高认识,按照“内防与外堵并重”、“监管与服务并重”以及“抓免疫、控源头、防外疫、强监管、保安全、促增收”的思路,夯实防控基础,强化防控措施,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实现养殖业增产增收。重点抓好以下几点:
(一)加大动物强制免疫力度。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关键是抓好免疫工作。新《条例》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方针,进一步完善动物强制免疫法律制度,明确政府、政府部门在强制免疫工作中的责任,强化养殖者强制免疫义务。全区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强制免疫工作。同时要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免疫档案,对每一个养殖户存栏、出栏和免疫等情况必须有详细记录。要依法查处拒绝免疫等违法行为,促进各项免疫政策的落实。
(二)做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科学、准确、全面监测疫情,是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新《条例》强化了动物疫情监测制度。全区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新《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强动物疫情监测,科学设置动物疫情监测预警体系,明确各级监测机构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及规范,切实建立功能完善、运行高效的动物疫病监测网络。
(三)加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监管。检疫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环节。新《条例》进一步规范检疫主体,明确检疫环节,强化检疫责任。全区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严格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加大动物防疫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拒不执行国家强制免疫政策、逃避或抗拒检疫,以及贩卖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强对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生物安全处理事关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依法加强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生物安全处理工作十分紧迫。新《条例》专章设立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制度,明确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的基本原则,重点明确各级政府以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交易市场和屠宰加工厂(场)在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和设施建设中的具体职责。全区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对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的职责,切实维护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
(五)抓好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好疫情的应急处置,是快速扑灭疫情的关键措施。新《条例》强化疫情处置措施,明确疫情处置程序和责任。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新《条例》规定,抓好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降低损失。
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条例》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全区畜牧兽医系统要站在依法治国,维律尊严的高度,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作为动物防疫的重要任务。要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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